中華化工網訊:據新華社電 12月1日起新版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正式實施。旨在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這些規定將從不同層面進一步推動我國經濟社會向前發展。
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制度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我國修訂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條例確立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制度,并于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把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發放范圍確定為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至于使用數量達到多少需要辦理許可證,條例授權安全監管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使用量標準。條例明確將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納入危險化學品經營的范疇,填補了制度上的空白,同時進一步嚴格了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危化品單位具有重大危險源相關信息告知義務
12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明確,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相關信息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
暫行規定要求,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在重大危險源所在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寫明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辦法。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的事故后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以適當方式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危險化學品單位未將重大危險源可能引發的事故后果、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